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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銀山
邱銀山
铁冠道人曰:《天坛玉格》云:上真不附人身。正神是不会附人体的。
经云:一切上真天仙神将,不附生人之体,若辄附人语者,决是邪魔外道,不正之鬼,多是土地及司命能作此怪,行法之士当审察之。
戊日不得烧香行法判状开印,正义曰:雷法多用戊日,而禹步雷光印又以戊日刻之,天师指迷歌曰:法印却于戊日雕,天雷尤禁不教烧香,盖此法家之所宜详考,高识之士,固不待疏。
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
正神
诸正神不得受民间词讼,违者徒九年。
诸正神非天地八节,不得受民间祭享,违者徒九年。
诸正神不得受民间祷祝,妄兴祸福,违者徒九年。
诸正神妄受民间咒诅,以致病于人者,处斩。损一人者,灭形。
诸正神非八节妄受民间财物一文以上者,处死。
诸正神受劝命血食一方,只得守护境土,妄兴一毫祸及于人民者,针决充替。放邪神娌鬼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,徒八年。同作情意放者,加一等。受其财物者,处死。
诸正神,有邪鬼神入其境土,仰捉缚,具状送至东岳收管,违者徒三年。
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,或指挥,而不奉行者,针决。故意违者,处死。
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间行祸,处死。
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,侵害良民,违者徒九年。知而不戒者,处死。故违令者,并各分形。
诸正神不能守境土,以致鬼神为一方之灾,生民具状赴行司申论,法官遣符之类,到彼所在,而不同力追捉者,针决,流七千里。故意放令走窜者,处斩。
诸正神虽不为生民之害,而变形作怪,弄影唤人者,针次,流九千里。因而惊人者,分形。
诸正神拒逆法官,依神吏抗法条断罪。
诸正神所管方隅,有恶人逆鬼侵害生民者,仰擒缚送至行司,并具状申说恶人逆鬼情罪,待凭诛治。违者,以其罪罪之。
诸正神妄变形影,淫乱生民男女者,分形。
诸正神方隅,有非命不合死生民,收管拘留所治,待凭院司追取。或具状申说者听。违者杖一百。
诸正神所管界分邻境相接之处,有鬼神为生民之害,仰同力追捉,或具状申说。谓以邻境相接之处所管而相推托者,各针决,流九千里。有一人首先诉者,原赦。如已被获而方告者,仍加罪一等。
诸正神盗杀生民,拘留部下驱使,他日以非命供通者,分形。
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盗贼,人民流离者,仰诣束岳申说。违者杖一百。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,火急部署押送前去。违者杖一百。
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,加一等。故意推托者,处斩。
诸正神犯罪而谘告,欲留行司驱使者,仰法官封案,系籍使唤。如是再犯,检案断罪。
诸正神相争斗,诣行司申谕者,仰法官原情断罪,重作施行,免致后来相効,侵害良民。
诸正神,民间宽枉者,仰实时具状申东岳,以凭追取,不得妄受词理。违者处斩。
诸正神候得勑命,往民间行疫者,仰去彼人家,入土地门丞户尉灶神状,并示下勑旨,方得入去行疫。不得久住过三日。违者处死。
诸正神见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,徒九年。
诸正神见法官出入而迎送当前唱诺者,为之犯节。违者处死。
诸正神所管方隅,有生民合死,被阴司追取者,仰责取所承受鬼使文状,方得交付前去。违者流二千里。
诸正神所管方隅,有恶人逆鬼,毒虫猛兽,而不申说者,仰邻隅神具状诣行司告,以凭差神吏追捉。如是上界巡历访闻,或行司报应而知者,并同处斩。
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,违者杖八十。
诸正神所管方隅,有法官行司,犯罪减三等。初置行司者,转三官。恃而作过者,准前律。
诸正神犯罪,至行司律所不载者,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断遣。只得失入,不得从轻。
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
正神
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,違者徒九年。
諸正神非天地八節,不得受民間祭享,違者徒九年。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,妄興禍福,違者徒九年。 諸正神妄受民間咒詛,以致病於人者,處斬。損一人者,滅形。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,處死。 諸正神受勸命血食一方,只得守護境土,妄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,針决充替。放邪神娌鬼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,徒八年。同作情意放者,加一等。受其財物者,處死。 諸正神,有邪鬼神入其境土,仰捉縛,具狀送至東嶽收管,違者徒三年。
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,或指揮,而不奉行者,針决。故意違者,處死。
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間行禍,處死。
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,侵害良民,違者徒九年。知而不戒者,處死。故違令者,並各分形。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,以致鬼神為一方之災,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,法官遣符之類,到彼所在,而不同力追捉者,針决,流七千里。故意放令走竄者,處斬。 諸正神雖不為生民之害,而變形作怪,弄影喚人者,針次,流九千里。因而驚人者,分形。 諸正神拒逆法官,依神吏抗法條斷罪。 諸正神所管方隅,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,仰擒縛送至行司,並具狀申說惡人逆鬼情罪,待憑誅治。違者,以其罪罪之。 諸正神妄變形影,婬亂生民男女者,分形。
諸正神方隅,有非命不合死生民,收管拘留所治,待憑院司追取。或具狀申說者聽。違者杖一百。
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,有鬼神為生民之害,仰同力追捉,或具狀申說。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托者,各針决,流九千里。有一人首先訴者,原赦。如已被獲而方告者,仍加罪一等。 諸正神盜殺生民,拘留部下驅使,他日以非命供通者,分形。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,人民流離者,仰詣束嶽申說。違者杖一百。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,火急部署押送前去。違者杖一百。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,加一等。故意推托者,處斬。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,欲留行司驅使者,仰法官封案,係籍使喚。如是再犯,檢案斷罪。 諸正神相爭鬭,詣行司申諭者,仰法官原情斷罪,重作施行,免致後來相効,侵害良民。
諸正神,民間寬枉者,仰即時具狀申東嶽,以憑追取,不得妄受詞理。違者處斬。
諸正神候得勑命,往民間行疫者,仰去彼人家,入土地門丞戶尉竈神狀,並示下勑旨,方得入去行疫。不得久住過三日。違者處死。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,徒九年。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,為之犯節。違者處死。 諸正神所管方隅,有生民合死,被陰司追取者,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,方得交付前去。違者流二千里。 諸正神所管方隅,有惡人逆鬼,毒蟲猛獸,而不申說者,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,以憑差神吏追捉。如是上界巡歷訪聞,或行司報應而知者,並同處斬。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,違者杖八十。
諸正神所管方隅,有法官行司,犯罪减三等。初置行司者,轉三官。恃而作過者,準前律。
諸正神犯罪,至行司律所不載者,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。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
土地
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,係主管一方之土地,一隅者主管一隅,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。違者徒九年。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,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,徒三年,當時落職。隅主知而不舉者,同罪。 諸土地放祟入宅,侵害民人者,與鬼同罪。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,處斬。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,希求財利祭享者,分形。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,處斬。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,處斬。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,仗一百。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,處斬。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,分形。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,請符水者,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,處斬。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,法官行司斷病人家,呼召不到者,處斬。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,針决,流三千里。 諸土地守鎮宅宇,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,仰捉縛,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。若情理重者,一面送至一方一隅。若聽知而不捉者,處斬。 諸土地方隅之內,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,而不具狀申論者,杖一百。知而相底蓋者,處斬。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,杖一百。 諸土地,關行指揮,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,針决落職。 諸土地有功於民,無過於物,年月已滿,差官替代,任入陰司出官。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,召而不至者處斬。
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,而有揩磨污損者,針决,流三千里。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,杖一百。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,針决,流八千里。 諸土地承受《女青詔書》抽取亡人魂魄,至陰司所在去處,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,處斬。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,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, 即時回申,待憑依墨勑斷。違者處斬。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,仰法官原情定罪。
竈神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,杖一百。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,處斬。 諸竈神守鎮宅宇,放祟入宅,而與土地相爭者,處斬。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,仰具狀申謝,違者杖一百。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,針决,流八千里。傷人者,分形。
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,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,修茸畢,方回歸位。 諸竈神犯罪,準土地律。
門丞戶尉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。違者杖一百。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,而邪神婬鬼入宅者,針决。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,尅害生民者,處斬。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,放入宅剋害所居之人者,分形。 諸門丞戶尉,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,須得審訂是否,方得放歸。違者杖一百。 諸門丞戶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,不得放鬼神入宅。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,一例處斬。傷人者分形。 諸門丞戶尉犯罪,並準土地竈神律。 諸宅神犯罪,準土地竈神律。
人死鬼
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,處斬。
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,常仰陰司收管,非天地赦日、八節歸往凡間者,處斬。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,杖一百。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,杖一百。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,處斬。傷人者分形。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,注訟生人者,處斬。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,處死。傷人者分形。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,見形作怪者,處斬。因而婬亂者;分形。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,要求對物者,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。雖生前有夫婦之親,死後求其妻,或妻死求其夫,相形夢寐者.準前律。
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,死復復連尊長者,分形。復連以下者,處斬。
諸人死鬼生前無知,妄禱邪神,已至枉死,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,分形。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,並為鬼神分形。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,被擒至行司,而便供通指詣,實,减二等,相拒正法者,付逆鱗將軍,令萬死萬生受罪。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,而其實非者,處斬。托為正神者,分形。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,返損傷牛馬之類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,已經陰司决斷,而再投行司申論者,不得受理。一面留住行牒,下地府抽案,特與奠簡,送上南昌鍊魂托生,及罪輕重,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,明其罪咎,欲令其托生者,聽。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,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,只得領受,若委有牽引生人,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,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,陰司不得受理,逆者處斬。若受理而處生人者,並各分形。
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,處斬。若求行司遷拔者非。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,而受葷酒,前赴醮壇者,處斬。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,死後求生人替換者,處訢。傷人者分形。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,仰法官原情定罪,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,免致復連生人,綿綿不絕。
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,分形。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,並處斬。已上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
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,處斬。
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,分形。
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,處斬。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,分形。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,處斬。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,處斬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,處斬。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,分形。 諸邪神為禍於民,被人申訴,為神吏擒縛至行司,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,處斬。
諸邪神高聲應對者,分形。
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,狂言叫噪者,分形。
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,將在他人家,或藏留者,並各分形。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,分形。
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,分形。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,處斬。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,分形。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,分形。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,送下鬼谷關收管。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,送下鑊湯地獄,或付逆鱗將軍,令其萬死千生,不捨晝夜。 諸邪神偷憐伏家、酒食,以喂人家男女者,處斬。
諸邪神連伍結黨,侵害生民者,並各分形。
諸邪神連伍結黨,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,分形。 諸邪神着人男女,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,分形。 諸邪神着生人,以刀斧傷人者,分形。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,處死。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,仍繼前非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,連結黨伍,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,以居其位者,分形。 諸邪神吹口弄影,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,分形。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,處斬。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,而不令辨香臭,不聞聲音,不得視明,口不辨五味者,分形。 諸邪神被人申論,法官不能盡情根究,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,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,處斬。
諸邪神雖作過犯,及發覺未發覺,而因大赦,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,或嶽吏兵行伍者,聽。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,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,處斬。 諸邪神傷一人者,分形。已甚者,付逆鱗將軍斷罪,令萬死萬生。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,或數未滿,而假托形影,隨從鬼兵者,分形。若其脅迫亡人者,付逆鱗將軍,令其萬死萬生,不捨晝夜。或以鐵丸灌之,及非法苦楚者,聽。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,以致驚恐啼叫者,處斬。未語話小孩者,加一等。或驚死者,法非若楚。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,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,處斬。輕慢者,分形。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,處斬。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,現足出面露形,如此之類,各處斬。
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,見蹤於生民家,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,分形。
諸邪神以刀斧傷人,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,到有讎隙人家,以致生民犯罪者,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,令其萬死萬生,萬劫受苦,不許原赦。所有犯陽生民,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。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,令其躬自勘斷,以報其讎者,聽。 諸邪神婬鬼,同邪神律外,更加一等。 諸魔王妖鬼,同邪神律外,更加一等。 諸邪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
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,只得自守界分,不得瑜境主管,違者針决充替。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,產出仙藥者,轉入仙班係籍。若不能守護,被鬼神採取者,分形。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,針决充替。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,有生民修真學道,或入山巖絕粒朝真者,仰常切衛護。違者,處斬。
諸山神所管分野,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,而不能守護,被生民掘取者,處斬。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,聽。 諸山神所管分野,有瘟氣者,常切收拾,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。違者,針决充替。 諸山澤神,準山神律。 諸山神所管分野,有惡蛇毒獸者,仰常切守管,不得放令剋害生民。如有此者,處斬。 諸川澤神,準山神律。 諸山神犯罪,律所不載,原情定罪。
井神
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,令使生民沒溺及墮井者,處斬。引至令來者,分形。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內,針决。因而傷人病者,處斬。呼喚令死者,分形。 諸井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
廁神
諸廁神,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,伺修葺畢日,方得歸位,違者針决。傷人者,分形。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,處斬。 諸廁神犯罪,准土地竈神律。 諸倉神庫神,准正神律。
六畜神 諸六畜神不能為生民守護六畜,以致疫毒鬼神侵害,針决流七千里。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,放令剋害生民六畜者,處斬。 精怪 諸精怪入人家者,斬。 諸精怪入人家變形弄影者,處斬。 諸精怪妄入人家,迷人男女者,分形。婬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,加一等。 諸精怪輕者處斬,重者分形,不得輕恕。
山魈木客
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,須得處斬,或分形,絕其黨伍,不得流徒針决疏放。 諸山魈木客,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。 諸孤魂魍魎,有名無姓,有手無足,有影無形,依草附木,侵害生民者,處斬。若尋求托生非苦,害於猪羊牛之類,同。
水司官 諸水司官,並依准地司官律。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,針决,流入陰同獄牢。傷人者,分形。驚人死者,處斬。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,及傷蕩苗稼樹木者,量輕重斷罪。甚者,處斬。故意者,分形。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,針决充替。損人命者,處斬。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擊惡獸者,仰即時奉行。違者處斬。
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,並各針决,不問道理曲直。
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,或醮所投龍者,仰即時收之,安置寶藏。違者處斬。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,意欲起龍者,仰即時具所乞因依,申上取旨。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,處斬。或違而不申者,針决。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,處斬。或得勑旨而違時者,分形。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,並依准水司官律,外更加一等行遣。 諸水司官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
龍王
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,處斬。 諸龍王妄亂震怒,行雲致雨,侵害苗稼樹木,崩土摧堰,剋害生民者,處斬。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,妄亂出遊,及行雲興雨者,斬處。
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,處斬。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,分形。
諸龍王犯罪,准水司官律。
地司官 諸地司官,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,處死。妄受亡人財物,曲法不公者,處死。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,或非時按察簿曆,而不即時奉行,針决,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。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《女青詔書》,追攝亡人魂魄,仰即時具一宗公案,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,仍與較量善惡,分數過原貸者,即時疏放。若罪及三分者,依公减一分。若原其赦者,差官守護,伺醮壇畢,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。違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,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,處斬。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,非。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,分形。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,仰即差官管押,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,聽候指揮。違者針决,降下兵吏行伍差使。
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,針决充替,流五千里。 諸地司官,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,而罪人不在所治者,仰即時轉牒於所在,抽取送前來。違者,充替,重作行遣。故意推延者,斬。 諸地司官,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,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,徒七年。故意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,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,或閉留,或斷遣,或令交割職事,而不依牒內開者,處斬。不回申者,分形。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,宜追針决,流三千里。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,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。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,欺辱已下卑官者,針决充替。
諸地司官,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,或非時檢察簿曆,而不即時奉行,針决,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。
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,無讎為有讎,無執對為有執對,無寃枉為有冤枉,無宿業為有宿業,及有善以為無,如此之類者,並各分形。故意拘留希求財利,加一等。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,徒九年。故意犯者,處死。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,而不贖亡人罪者,充替十地真文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,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,徒三年。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,而不係所治者主管,而妄有追取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,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,具曆申上命取勑命,追取生民,或生民壽限未盡者,處斬。
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,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,具曆申上帝取判命,若得勑判,方可追取。不得勸判而追取者,處斬。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,先次追者,同。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#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,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,若不合放令托生者,申上取旨。違者,徒九年。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而不舉按加罪者,針决充替。或知而不覺察者,處斬。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,並檢準地司官律,加一等定罪。 諸地司官犯罪,律所不載其罪者,原情定罪。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
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,故違者,處斬。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,頒行下界,仰即時宣布。違者針决,降入東嶽差使。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,不即時奉行者,徒三年。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,不即時具檢上進者。徒九年。· 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,處斬。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,徒九年。故意延遷時候,使令不達者,處斬。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,處斬。 諸天曹案吏,雖受法官差使,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,處斬。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。違者,徒九年。 諸天曹案吏,生民受太上正法祕條,而不為便消黑簿,註名赤書者,徒九年。
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,及增减壽數者,處斬。
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,即便抄上。違者,徒九年。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,不得書。過,以法官之罪罪之。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,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。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,流七千里。 諸天曹案吏犯罪,如律所不載,仰原情定罪。
堰堤神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,損壞堰堤者,處斬。財物一文已上者,分形。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,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。違者,針决,充替。水神故意放水者,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,聽。若與水神通同者,分形。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,民田以致缺者,處斬。
諸堰堤神,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,針決充替。
諸堰堤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
苗稼神 諸苗稼神,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,充替。以致生民粒食不給,針决。饑餓者,處斬。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,損害苗稼者,處斬。 諸苗稼神犯罪,律所不載者,原情定罪。 樹木神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,處斬。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,有年月深遠,放令為精怪者,針决充替。傷人者,處斬...